(2016)陕0117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487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中于物业合同纠纷14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樊中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经纬街道泾渭四路60号。负责人:肖煕艳委托代理人:孙博,男,汉族。被告樊中于,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樊中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