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2523号原告梁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宋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梁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还。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未还。原告庭审中提交了上述借据,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以及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宋某偿还梁某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宋某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梁某承担20元,宋某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