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吴亚与浙江大唐要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浙江大唐要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亚,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浙江大唐要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4号1幢6楼680室,组织机构代码:32813965-5。法定代表人刘合达。申请执行人吴亚依据已经生效的杭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9486元及利息,执行费642元,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浙江大唐要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尚有执行费642元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唐要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8执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