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润东与张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东,张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703号原告刘润东,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浩杰,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城关镇西大街。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0807003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东与被告张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润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润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润东撤回对张浩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刘润东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