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景才与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宝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才,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宝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186号原告高景才,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职务总经理。被告杨宝才,男,67岁,汉族,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旗项目部经理,现住赤峰市。原告高景才诉被告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宝才借款合同��纷一案,原告高景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景才撤回对被告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宝才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缓交),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高景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章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