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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景才与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宝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才,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宝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186号原告高景才,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树全,职务总经理。被告杨宝才,男,67岁,汉族,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旗项目部经理,现住赤峰市。原告高景才诉被告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宝才借款合同��纷一案,原告高景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景才撤回对被告赤峰市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宝才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缓交),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高景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章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