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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学桥与被告李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桥,李启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186号原告梁学桥,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李启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桥诉被告李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学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学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桥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梁学桥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