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学桥与被告李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桥,李启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186号原告梁学桥,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李启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桥诉被告李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学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学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桥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梁学桥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