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雷安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荣,雷安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终13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海荣。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雷安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金桥路5号。负责人侯美芝,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海荣因与被上诉人雷安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海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海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上诉人王海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南楠审 判 员 吴竹春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