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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齐瑞东与李宁、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瑞东,李宁,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33号申请执行人:齐瑞东。被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121号法定代表人:王富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齐瑞东与李宁、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