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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7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水利局与董兰江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水利局,董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住所地:社旗县红旗路东段。代表人:黄海杰,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董兰江,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6日,住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董兰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