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729号原告: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75号5楼510,组织机构代码:69699361-X。法定代表人:谢都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再莲,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碧,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行锦都公司)与被告张永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众行锦都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众行锦都公司以被告张永碧将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雪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颖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