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远诉被告刘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远,刘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328号原告:杨光远,男,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刘占彬,男,汉族,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远诉被告刘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远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咸永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