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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303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凯与吴吉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吴吉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3**民初1059号原告:刘凯,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吴吉峰,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64号。原告刘凯与被告吴吉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吉峰、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机动车维修费7370元、拖车费900元、存车费12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400元,以上共计999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10时,被告吴吉峰驾驶冀G×××××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海关区北窑河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后右转弯庞志刚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庞志刚受伤、路桩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吉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庞志刚无责任。吴吉峰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庞志刚驾驶车辆登记在原告刘凯名下,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以上费用。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吴吉峰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6日10时,被告吴吉峰驾驶冀G×××××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海关区北窑河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后右转弯庞志刚驾驶的冀C×××××车相撞,造成庞志刚受伤、路桩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的第13030300S1600179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吴吉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庞志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庞志刚被送往秦皇岛市工人医院治疗,医院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头外伤;左顶部软组织挫伤;治疗意见:建议休息一周;活血化瘀、对症治疗;病情变化随时就诊。冀C×××××车登记在原告刘凯名下。原告因事故支出交通费200元、拖车费900元、存车费120元。冀C×××××车被送至山海关区顺路来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原告支出维修费7370元。原告为证明庞志刚误工损失提交庞志刚6月工资表一份,该工资表加盖秦皇岛市成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告驾驶的冀G×××××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吴吉峰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庞志刚无责任。原告作为冀C×××××车所有人,因事故所受损害,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有如下损失:维修费7370元;拖车费900元;停车费12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8590元。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冀G×××××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剩余损失共计6590元。因原告未提交庞志刚的误工证明,故对其主张的1400元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凯8590元;驳回原告刘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吉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