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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萌与李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11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3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相识时间短,相互之间了解太少,婚后无法沟通,双方经常吵架导致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原告大姨介绍相识,双方初次见面交谈融洽彼此倾心。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患有癫痫病,更是对原告心生怜意,想办法陪伴原告以缓解病痛的折磨,原告对被告也非常依赖,双方感情深厚。在被告支付给原告18000元彩礼并装修了新房之后,双方于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疼爱有加,每月都为原告购买2000余元药物治疗疾病,被告从西安回到商州本地打工以便照顾原告。为了原告的身体健康,被告甚至听从原告父母的要求,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2013年11月11日原告癫痫发作,被告将原告送往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救治,并举债承担了高额医疗费。为了清偿债务并给原告提供更好的治疗,被告辛勤打工挣钱,在答辩人多年努力下,原告的病情得到了好转,自2014年至今再未发作,被告深感欣慰。谁料原告被其母亲叫到西安打工期间受人蒙蔽,突然起诉离婚。原被告从相识时的一见钟情到婚后的相濡以沫,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不断升温,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3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相识时被告即知道原告患有癫痫疾病,婚后被告为原告购买口服药物控制病情,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3年9月原告到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癫痫,此后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6年7月18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唐都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收费票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被告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和好意愿迫切,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加强沟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