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涟水县阳光养老服务中心与张学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阳光养老服务中心,张学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5744号原告涟水县阳光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缺口中心村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陈万军,该中心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万来,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学海。委托代理人庞友志,涟水县工业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涟水县阳光养老服务中心诉被告张学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万来,被告张学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老人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接收被告母亲张玉英入住养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住宿、吃饭等护理服务,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养老服务费1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接收被告母亲,并为其提供了养老护理服务,××,原告通知被告,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将其母亲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告将其母亲接回,并离开原告的养老服务中心,对欠原告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的养老护理服务费6800元没有给付,原告经追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服务费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举证如下:入住协议1份,合同是被告张学海与原告签订。被告辩称,1、要求追加张学桂为被告,张学桂负有赡养义务;2、原、被告双方是养老服务的关系,张玉英应直接承担付款义务;3、张学海在合同上签名,是代表张学桂的行为;4、原告在知道张学桂不出钱的情况下,被告在2015年11月26日以后要求带母亲回家,原告不给带,对其以后产生的服务费应由原告直接向张学桂主张或自行承担;5、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原告与入住老人家属,即被告签订一份老人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方老人入住原告养老服务中心之前,家属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后,自愿将老人送至原告处委托代为照顾老人起居生活;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被告选择生活半自理的普通间(1500元/月);入住老人在协议期内出院探亲访友的必须到本院保安值班室进行登记,并得到家属许可方可离开,三天内不除任何费用,四天以上收取床位费,免收伙食费;老人入院期间,原告如发现老人突然患病,原告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或协议上留有的联系方式与被告相关人及时赶到现场;……。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母亲送至原告处,原告按约接收被告母亲张玉英入住养老服务中心,并为其提供了养老护理服务,期间被告张学海于签订合同时付1500元、2016年2月7日交1000元、2月13日交270元、6月29日交1500元,合计已交费用4270元,2016年春节,张玉英回家过节6天,原、被告双方同意扣除300元。2016年7月11日,被告母亲生病,被告将其母亲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告将母亲接回,离开原告的养老服务中心,对尚欠原告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的养老护理服务费6800元没有给付。庭审中,被告以该费用应由弟弟张学桂承担为由拒交。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用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付。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张学海是本案所涉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该费用,家庭子女如何承担与本案没有关联,故被告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涟水县阳光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费673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