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民初2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乾某某、乾甲、乾乙、乾丙、乾丁、乾某丁诉被告襄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某某,乾甲,乾乙,乾丙,乾丁,乾某丁,襄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143号之二原告乾某某。原告乾甲。原告乾乙。原告乾丙。原告乾丁。原告乾某丁。被告襄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原告乾某某、乾甲、乾乙、乾丙、乾丁、乾某丁诉被告襄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乾某某、乾甲、乾乙、乾丙、乾丁、乾某丁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乾某某、乾甲、乾乙、乾丙、乾丁、乾某丁以与被告张某某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某某、乾甲、乾乙、乾丙、乾丁、乾某丁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赵运国人民审判员  段占琴人民陪审员  吴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