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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侯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651号原告侯某,男,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玲,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某,女,汉族,1995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旭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回对郁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