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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字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艳诉被告崔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艳,崔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字4515号原告张晓艳,女。被告崔洪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艳诉被告崔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