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字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艳诉被告崔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艳,崔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字4515号原告张晓艳,女。被告崔洪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艳诉被告崔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