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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七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某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汉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郭某某、李某某因涉及债务较多,其财产均被抵押和查封,该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