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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董德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德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56号罪犯董德洪,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瓦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德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以(2014)大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2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德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董德洪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德洪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德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