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宜振与被执行人王明才、刘桂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宜振,王明才,刘桂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侯宜振,男,1977年10月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明才,男,1964年10月20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桂美(刘贵美),女,1960年10月24日生,住新沂市。侯宜振与王明才、刘桂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3民终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刘桂美、王明才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向侯宜振支付48000元,该款给付后,双方了结本案纠纷。因刘桂美、王明才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侯宜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四批偿还债务(2016年中秋节前偿还1/4,2016年农历年底前偿还1/4,2017年中秋节前偿还1/4,下余1/4于2017年农历年底前付清),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000元,余款暂无法执结,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凯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