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志与王强、焦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王强,焦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379号原告周志。被告王强。被告焦秀琴。原告周志与被告王强、焦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周志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