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287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曾某,农民。原告叶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曾某不同意离婚,为节约诉讼时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养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