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梁平县屏锦镇龙源石膏矿有限公司与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屏锦镇龙源石膏矿有限公司,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朝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28行初29号原告梁平县屏锦镇龙源石膏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77489758-7。法定代表人:雷胜坤,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唐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梁平县双桂街道桂西路行政中心*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8008652230Y。法定代表人王江凌,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进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平,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王朝见,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意邦,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原告梁平县屏锦镇龙源石膏矿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朝见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现原告梁平县屏锦镇龙源石膏矿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范,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平县屏锦镇龙源石膏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平县屏锦镇龙源石膏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卫晴刚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郭中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