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培波与王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波,王明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599号原告:张培波,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佳祥。被告:王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波与被告王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波于2016年9月2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培波承担。审 判 长 孙贤松审 判 员 孙喜德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