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美丽与方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丽,方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609号原告罗美丽,女,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雷、缪王雷,浙江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敏雄,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丽诉被告方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美丽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加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雅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