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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孙玉涛、姚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孙玉涛,姚立涛,李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住所地曹妃甸区十一农场三队.被执行人:孙玉涛,男,住所地曹妃甸区海澳公馆.被执行人:姚立涛,男,住所地滦南县安各庄镇中姚各庄村.被执行人:李青峰,男,住所地曹妃甸区交警支队职工.李刚申请姚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执行员  彭文成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