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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卜彦廷与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彦廷,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唐改真,张明军,伊明军,曹真真,夏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744号原告卜彦廷,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庞然,总经理。被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被告唐改真,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明军,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伊明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曹真真,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夏喜梅,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彦廷诉被告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唐改真、张明军、伊明军、曹真真、夏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彦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唐改真、张明军、伊明军、曹真真、夏喜梅银行存款12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卜彦廷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唐改真、张明军、伊明军、曹真真、夏喜梅银行存款12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卜彦廷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