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穆长世、刘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长世,刘秋伟,刘俊霞,孙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冀0984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长世,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秋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俊霞,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庆文,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长世与孙庆文、刘秋伟、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兵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