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珂与闫乾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闫乾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528号原告:王珂,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乾坤,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珂与被告闫乾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