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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珂与闫乾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闫乾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528号原告:王珂,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乾坤,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珂与被告闫乾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