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1555号原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被告:钟某丙。被告:钟某丁。被告:钟某戊。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婷适用简易���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钟某丙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案由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钟某丁、钟某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杭州市南瓦坊3幢3单元202室房屋归原告钟某甲所有。2.请求判令各被告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母所有的原本市太平巷29号房屋于1994年被拆迁,安置了三套房屋。1997年4月,原、被告父母将杭州市南瓦坊3幢3单元202室房屋赠与给原告钟某甲,并经公证处公证。父母在世时未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母亲于1998年死亡,父亲于2001年死亡,被告钟某丙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钟某乙、钟某丁、钟某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被告钟某丙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钟某乙、钟某丁、钟某戊对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房产权继承方案》、赠与公证书、拆迁安置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均无异议。被告钟某丙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仕荣与何素珍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原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五个子女。本市南瓦坊3幢3单元202室房屋登记在钟仕荣名下。1997年4月4日,钟仕荣与何素珍签署《赠与书》一份,载明:其自愿将南瓦坊3幢1单元302室赠送给四子钟某戊,3幢3单元202室赠送给三子钟某甲,3幢3单元602室赠送给次子钟某丁。钟某甲、钟某丁、钟某戊在受赠人处签字。该赠与书经杭州市江干区公证处公证。后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何素珍于1998年4月报死亡,钟仕荣于2001年2月报死亡。本院认为,钟仕荣、何素珍签署的《赠与书》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原告作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该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钟仕荣、何素珍死亡后,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及于其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应履行该赠与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杭州市南瓦坊3幢3单元2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市南瓦坊3幢3单元202室房屋归原告钟某甲所有;二、被告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将杭州市南瓦坊3幢3单元202室房屋过户至原告钟某甲名下。案件受理费5627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钟某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徐 婷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岑 晨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下为空白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