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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谷守海、吕河等与吴茂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守海,吕河,毕于泉,吴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谷守海,××,装修工。申请执行人:吕河,装修工。申请执行人:毕于泉,装修工。被执行人:吴茂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守海、吕河、毕于泉与被执行人吴茂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堂执行员  温 强执行员  巩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