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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简卓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某甲,化名:简爷,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6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简某某乙,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开平市。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甲及其辩护人简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间,被告人简某某甲携带作案工具镙丝批,在开平市城区,以暴力撬锁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关某、梁某、陈某的摩托车,共盗得总值11480.00元的摩托车3辆。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简某某甲去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祥苑新村187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关某1辆价值5012元的粤J×××××号建设雅马哈牌JYM125-7型摩托车。2.2016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简某某甲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沿江东路121号之2楼下,将被害人梁某1辆价值1590.00元的粤J×××××号嘉陵牌JH150GY-2型摩托车盗走,后磨去该车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并安装粤J×××××号牌。3.2016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简某某甲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西路49号3幢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1辆价值4878.00元的粤J×××××号建豪牌JH125T-14型摩托车,后将该车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磨去并更换粤J×××××牌号。2016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简某某甲的住家搜获摩托车4辆以及摩托车车牌1批,同年5月9日1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开平市义祠汽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简某某甲。破案后,民警缴获部份赃物发还给失主。以上事实,被告人简某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简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关某、梁某、陈某的陈述、证人简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机动车行驶证、车某、户籍资料、前科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缴获被告人简某某甲粤J×××××号摩托车车牌1个,黑色男装摩托车1辆,没有证据证明是犯罪所得或作案工具,应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耀林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