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佟剑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津城,段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李津城。被执行人:段鸿春。本院在执行李津城与段鸿春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827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827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