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从利与李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利,李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王从利被执行人李杰伟王从利与李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从利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杰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杰伟未予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杰伟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王从利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应裁定程序终结,等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王从利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