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贤平、何书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贤平,何书萍,张明军,张岩权,徐夫祥,魏佳云,臧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春,该行窑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贤平,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书萍,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明军,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岩权,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夫祥,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魏佳云,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臧其忠,男,1960年9月8日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贤平、何书萍、张明军、张岩权、徐夫祥、魏佳云、臧其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本院(2014)新窑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七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多次前往传唤上述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均未查找到本人。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5238.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