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1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陈文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陈文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30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周洪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该行职工。被告:陈文举,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告陈文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