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崔明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崔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793号,组织机构代码:25627084-8。法定代表人柳枝青。被执行人崔明晓,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2016)浙0108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4856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272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明晓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钱塘春晓花园16幢2单元2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虞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