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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孟增权、刘花亚、陈凤云与华阴市华山镇黄甫峪村委员会、华阴市国土资源局、陕西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582民初888号原告:孟增权,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花亚,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凤云,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阴市华山镇黄甫峪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战锋,村委会主任。被告:华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卢耀民,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利锋,男,华阴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增权、刘花亚、陈凤云与被告华阴市华山镇黄甫峪村委员会、华阴市国土资源局、陕西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孟增权、刘花亚、陈凤云于2016年9月21日以本案属行政诉讼范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民事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增权、刘花亚、陈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增权、刘花亚、陈凤云共同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