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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邱秀连、陈玲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秀连,陈玲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秀连,女,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陈玲莉,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柘荣县。关于邱秀连申请陈玲莉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29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陈玲莉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邱秀连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陈玲莉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邱秀连偿还因进行本案仲裁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9000元;三、申请人邱秀连就上述第一、二裁决项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仲裁费的范围内对陈玲莉提供抵押的“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5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佛山市禅城区***按抵押登记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限额人民币6万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秀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玲莉位于禅城区***的房地产【证号:01***47、佛禅国用(2014)第12***14号】,并于上述房产处张贴了处置公告。此后,申请执行人邱秀连与被执行人陈玲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0000元,本案执行费2053.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陈玲莉已将本案执行费2053.15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执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大军审 判 员  张照栋代理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