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7民初9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高铮与廖雪均、四川省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铮,廖雪均,四川省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7民初9673号原告:高铮,女,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廖雪均,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汶龙。原告高铮与被告廖雪均、四川省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高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