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8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百炎、周柏敏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百炎,周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百炎,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周柏敏,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潘百炎与被执行人周柏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百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柏敏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周柏敏与第三人程夙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蓝庭花园地下室车位614号、台州市椒江区之舫花园5号楼404室的房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支付执行款,申请人受偿执行款553200元。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柏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百炎以被执行人周柏敏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百炎以被执行人周柏敏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8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