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苑书忠、苑春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书忠,苑春法,迟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苑书忠,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苑春法,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迟志娟,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苑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鲁109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苑春法、迟志娟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