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与许祖亮、黄葵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许祖亮,黄葵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418号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镇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国青,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娜,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祖亮。被告:黄葵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祖亮、黄葵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中天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元,由原告东莞市中天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