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6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健敏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村高家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健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村高家经济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健敏,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李臻,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伟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村高家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高志锦。上诉人罗健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村高家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健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