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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与汪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汪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331号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际能,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君,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汪星,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97元,全额退还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文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叶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