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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尔东与闫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尔东,闫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尔东,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博湖县。委托代理人张仲新,博湖县本布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金枝,女,汉族,1995年7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委托代理人马刚永,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李尔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湖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9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21日上诉人李尔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尔东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尔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20元,减半收取1223.6元,由上诉人李尔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 勒 腾审 判 员 东格日甫助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小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