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小云与余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云,余小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3856号原告雷小云,女,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余小飞,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雷小云诉被告余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小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担保人余小飞归还借款236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李广辉因需用资金在原告雷小云处借款236000元,被告余小飞为李广辉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李广辉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偿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余小飞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依法判决。原告雷小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一张,证明李广辉向原告借款236000元及被告余小飞提供担保的事实。三、南充市商业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转给了李广辉的事实。四、诉讼费、保全费发票,证明产生的费用共计4120元。被告余小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借款人李广辉因资金困难,通过被告余小飞介绍,原告雷小云将194000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了李广辉,最初的借条是由被告余小飞向原告出具的,因李广辉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实际用款人是李广辉,于2016年1月22日,由实际用款人李广辉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本人李广辉于2012年12月16日从雷小云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正(¥236000元)(其中银行转账¥194000元,现金支付¥42000元正),由于此前借条损坏,现于2016年1月22日重新签订此借条,借款人李广辉与担保人余小飞确认上述条款无误。借款人:李广辉。身份证:41*********。担保人余小飞。身份证:41*********。2016年1月22日。备注:余小飞愿意用金色愿景7幢1单元2号房屋做为担保”。原告因无法找到借款人李广辉,故向本院起诉保证人余小飞,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告举出的借条、转账凭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李广辉向原告借款及被告余小飞对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余小飞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问题,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余小飞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在无法找到借款人李广辉时,起诉保证人余小飞的行为,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雷小云借款人民币23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700元,共计4120元,由被告余小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代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