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2066号原告田某。被告刘某甲。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太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婚后双方争吵不断,被告缺乏责任心,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7年1月27日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刘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诉请离婚,但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虽有矛盾发生,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印证,且婚后育有一女,为了家庭幸福美满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应放弃离婚念头,同被告重归于好,故原告之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太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