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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6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傅学华与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学华,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学华,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2单元28-2。负责人:王世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营盘街13号2-15。法定代表人:谢涛。上诉人傅学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重庆市奇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傅学华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学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傅学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傅学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傅学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崇高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