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克什克腾旗草原野果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欣、李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草原野果饮品有限公司,陈欣,李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876号原告克什克腾旗草原野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原兴发冷库墙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盖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霞。被告陈欣,个体工商户。被告李伟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草原野果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欣、李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克什克腾旗草原野果饮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草原野果饮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彦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润泽 微信公众号“”